许涛、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14执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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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14执2413号案件名称
许涛、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许涛;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14执2413号申请执行人许涛,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仲村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803972558。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许涛与被执行人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额为37241.6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有价证券,本院另案查封了其三处土地和一处房产及两台车辆,其投资的股权亦被本院另案冻结,已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暂不申请悬赏执行,未执行标的额为37241.60元及利息,执行费459元未缴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华华陪审员 宁广志陪审员 张孝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扬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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