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波等王正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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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81号案件名称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波等王正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波;王正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81号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凤城西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程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彦明,该公司资产清收部职员。 被保全人:周波,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王正万,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周波、王正万名下银行及网络账户存款人民币27243.35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12)玛北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周波、王正万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27243.35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保全人王正万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北五岔支行尾号8475账户(实际冻结16958.92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北五岔支行尾号2159账户(实际冻结133.66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北五岔支行尾号3523账户(实际冻结104.82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凤城支行尾号7686账户(实际冻结11984.34元)银行存款27243.35元,冻结期限一年; 2、冻结被保全人王正万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a5ae账户(实际冻结17.29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f0c9账户(实际冻结12.46元)存款27243.35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周波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27243.35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周波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北五岔支行尾号7985账户(实际冻结12018.93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2669账户(实际冻结1003.03元)银行存款27243.35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周波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42ab账户(实际冻结1951.52元)存款27243.35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杨赛书记员 周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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