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尧、安徽省大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民终2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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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民终2802号案件名称
张建尧、安徽省大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建尧;安徽省大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民终28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尧,男,汉族,1962年3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大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华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050738756。法定代表人:许留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建,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建尧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大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4民初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建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建尧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828元,减半收取2414元,由张建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传继审 判 员 穆 莉审 判 员 胡玉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立强书 记 员 夏婧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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