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某某印刷厂、河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3民初2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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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民初2367号案件名称
晋州市某某印刷厂、河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晋州市某某印刷厂;河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3民初2367号原告:晋州市某某印刷厂。住所地:晋州市南小吾村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彬,河北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21103213969,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河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尧县东方食品城中小企业创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利芹,河北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4201411208834,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晋州市某某印刷厂与被告河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晋州市某某印刷厂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州市某某印刷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晋州市某某印刷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晋州市某某印刷厂负担。审判员 李双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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