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利、何金昌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9执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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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9执724号案件名称
李永利、何金昌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华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永利;何金昌;江华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9执724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利,男,1966年9月18日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何金昌,男,1963年6月14日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春晓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56351120X6。法定代表人:何金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永利与被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金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湘1129民特130号民事裁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金昌、江**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永利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何金昌、江**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何金昌、江**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何金昌收益性保险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何金昌有收益性保险。江**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德昌金都及德昌凤凰城房屋均被本院查封,但系在建工程。本院对被执行人何金昌的公积金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何金昌住房公积金。申请执行人李永利与被执行人何金昌、江**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德昌公司的德昌金都及德昌凤凰城复工已达成协议。目前,江**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德昌金都及德昌凤凰城已开工中,被执行人何金昌、江**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作出承若,江**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财产均用于偿还债务。本院对被执行人何金昌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江**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金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因涉及江**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案件,涉及债权人人数众多,为维护社会稳定,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00000元,尚有400000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能浩审 判 员 毛 昊审 判 员 石燕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程兰棉书 记 员 陈昕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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