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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加斌、盘水市钟山区镇艺煤矿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01执3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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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3289号
  • 案件名称

    王加斌、盘水市钟山区镇艺煤矿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王加斌;盘水市钟山区镇艺煤矿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01执3289号申请执行人:王加斌,男,1951年9月10日生,穿青人,户籍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山区。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镇艺煤矿,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汪家寨镇新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MA6GGTRl9H。负责人:王启文,系该矿矿长。本院依据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的(2021)黔02民终100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王加斌申请执六盘水市钟山区镇艺煤矿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镇艺煤矿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第二项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王加斌履行364000元,案件受理费14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570元(已经缴纳)。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镇艺煤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于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位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过调查核实,六盘水市钟山区镇艺煤矿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本院有50余件尚未执行完毕,其煤矿现在陆续组织生产,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对未履行完毕的债权问题,于2017年由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法院组织召开债权人听证会,各债权人同意由被执行人自行与投资人组织生产,并按照生产的煤炭产量每吨70元提存交由法院组织分配。2021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王加斌与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镇艺煤矿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就本案债务分期履行,由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镇艺煤矿于2021年9月20日前履行60000元,剩余318000元分两期履行,于2022年6月31日之前履行159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履行159000元,本案即视为执行完毕。同时双方就(2021)黔02民终100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中。“自2021年6月4日起的租金按每年28000元由六盘水市钟山区镇艺煤矿支付给王加斌(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的约定,同意由被执行人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履行14000元,2022年12月31日之前履行28000元,以后每年12月31日之前按期履行28000元,依次类推履行。同时,(2021)黔02民终1005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王加斌在六盘水市钟山区镇艺煤矿支付其364000元土地租赁费用后十日内搬离六盘水市镇艺煤矿办公楼”的协议,双方约定因本案实际尚未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暂不要求申请执行人搬离,可以由申请执行人继续使用。达成和解协议后,第一期60000元已经履行完毕,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本案按照和解长期履行方式做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本次执行中已经执行到位60000元,剩余款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经审查,双方和解不违反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可以“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结案,如被执行人一方不按照双方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另行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201执32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太智审判员  刘春雷审判员  刘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政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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