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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兰州晶诚广告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3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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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3699号
  • 案件名称

    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兰州晶诚广告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兰州晶诚广告设备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3699号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火炬城C5组团11楼1115号房。法定代表人:肖静,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吉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画予,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兰州晶诚广告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科技街143号9号楼108室。法定代表人:孙文倩。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晶诚广告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兰州晶诚广告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郭 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杜 妮书 记 员  罗阿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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