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前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30民初4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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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民初4998号案件名称
江苏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前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江苏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前臻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30民初4998号原告:江苏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6649390454,住所地盱眙县穆店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黄德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家武,该公司员工。被告:朱前臻,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审理原告江苏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前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江苏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宏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卓 蕾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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