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与上海摩核品牌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6民初32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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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民初32996号案件名称
郝某与上海摩核品牌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郝媛;上海摩核品牌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6民初32996号原告:郝某,女,1995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大同市。被告:上海摩核品牌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鲁雁婷。原告郝某与被告上海摩核品牌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原告郝某以被告上海摩核品牌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 判 员 谢 君法官助理 张静淑书 记 员 欧阳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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