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陈云波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9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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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947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陈云波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陈云波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9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前进路东9号。负责人:苗禄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猛,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陈**波,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集贤镇振英村。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与陈**波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黑0521民初3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2日、2021年9月2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合作社、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账户,但上述账户划拨后,没有可供执行的大额存款。三、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通过集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四、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0908000501104374154账户内存款105.00元。五、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此次执行到位金额105.00元。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0521民初3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竞月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徐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唯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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