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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邦得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中木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4执18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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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84执187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南宁市邦得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中木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崇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南宁市邦得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中木家具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4执18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邦得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黄祖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瑞,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都市中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金林,职务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邦得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中木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成都市中木家具有限公司已无法联系,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成都市中木家具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4××××、川A4××××的汽车。另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成都市中木家具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7××××、川A2××××、川AR××××汽车已在本院(2020)川0184执913号案件中处置,案款已经支付完毕,无余款可供分配。本院经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1)川0184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02,343元及利息,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2935元未缴纳。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陈 琳审 判 员  毛德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 琪书 记 员  吴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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