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致远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陕0422执69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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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陕0422执694号之一案件名称
陕西致远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陕西致远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陕0422执6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陕西致远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徐木乡冯家塬村。法定代表人:马增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身份证号码:612133196711153616。本院在执行付廷波申请执行陕西致远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执双方当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2执69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亮审判员 曹 粤审判员 任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 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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