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爱萍、谢能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21执94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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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21执940号之三案件名称
吴爱萍、谢能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吴爱萍;谢能彪;曾举翠;王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21执94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爱萍,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申请执行人:谢能彪,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曾举翠,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王瑞,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爱萍、谢能彪与被执行人曾举翠、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的(2020)皖0221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爱萍、谢能彪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44383元,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1、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执行人曾举翠、王瑞的证券、保险、银行、支付宝、财付通账户,扣划1950元、未发现其他可执行财产。2021年4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期限一年,如需要续冻结,请于到期日前半个月联系本院。2、本院至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芜湖市沚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均反馈被执行人曾举翠、王瑞名下无房产。3、查询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曾举翠、王瑞名下无车辆。4、本院依法冻结王瑞在芜湖海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处股权,本院线下查询未能找到曾举翠、王瑞财产线索。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曾举翠、王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后宗刚审 判 员 李渝林审 判 员 李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缪 鹏书 记 员 陈 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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