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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岳某、陆某1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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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2327号
  • 案件名称

    高某与岳某、陆某1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高某;岳某;陆某1;陆某2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327号原告:高某,女,1963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民,长春市双阳区奢领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某,女,1989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陆某1,女,2009年8月20日生,汉族,学生,住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理人:岳某,女,1989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陆某2,女,2018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高某诉被告岳某、陆某1、陆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后,原告高某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岳某、陆某1、陆某2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岳某、陆某1、陆某2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李亲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佳慧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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