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X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3执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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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223执758号案件名称
阿X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皮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皮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阿X案件缘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3执758号申请执行人:阿X,男,维吾尔族,1980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XXX。 被执行人:新疆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申请执行人阿X与被执行人XXX有限公司皮山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3223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30日前给申请执行人支付63831.75元;二、被执行人若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223执758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审判长 多来提·阿卜杜克热木审判员 艾比布拉·努尔麦提审判员 凯斯尔江·乃斯热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得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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