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朗溪镇惠农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田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5执1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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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5执1478号案件名称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朗溪镇惠农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田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朗溪镇惠农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田彪;田儒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5执1478号申请执行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朗溪镇惠农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印江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王洁,系该合作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田彪,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印江自治县。被执行人:田儒贵,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印江自治县。本院受理的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朗溪镇惠农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田彪、田儒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5执14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郭思璐代理书记员 龙 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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