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中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5民初4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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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5民初4192号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中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中山;金如花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5民初4192号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529039656。法定代表人:李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兴兵,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该行东城支行行长,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男,199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该行东城支行客户经理,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管中山,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金如花,女,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管中山、金如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恩福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人民陪审员 胡业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梦醒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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