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青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杨瑞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22民初3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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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2民初3450号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青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杨瑞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青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杨瑞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22民初3450号原告:鄂尔多斯市青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743839256,住所地东胜区铁西园丁社区居委会一楼。法定代理人:李子亮,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梅,女,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青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分公司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玉,女,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青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分公司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杨瑞波,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准格尔旗能源局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在林(系杨瑞波父亲),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供销系统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鄂尔多斯市青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瑞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市青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青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杨瑞波已交清本案全部物业费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瑞波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青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原告鄂尔多斯市青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鄂尔多斯市青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薛慧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万璎璎书 记 员 ???韩志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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