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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显峰与仪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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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137号
  • 案件名称

    孙显峰与仪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孙显峰;仪洪亮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137号原告:孙显峰,男,1978年7月5日生,户籍所在地长春市二道区,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仪洪亮,男,1987年12月14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孙显峰与被告仪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        孙显峰诉称,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5500元;2.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自2021年6月9日起按双方借条约定的每逾期一日收取1000元,计算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24000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后被告偿还部分借款,双方对借款本金余额确认并出具借条,约定,被告尚欠原告205500元,2021年6月9日还款,利息为每超出一日收取1000元利息。2021年6月9日,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05500元及暂计至2021年7月13日的逾期利息34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孙显峰提供借据中约定原告地址为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2222号大驾光临汽车维修连锁,约定管辖法院为出借人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孙显峰户籍所地为长春市二道区;2021年8月21日,原告孙显峰提供其现住所地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广场街道办事处嘉兴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居住证明,证实原告现实际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居住已满一年。被告仪洪亮住所地为长春市宽城区。原、被告双方均不在二道区居住,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双方约定管辖法院即出借人所在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金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塔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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