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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宇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汉中海恒典当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1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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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1056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宇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汉中海恒典当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宇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汉中海恒典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公证债权文书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2执1056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某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XXXXXA。法定代表人:邓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汉族,住汉中市区,系汉中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委托。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0786XXXXX0。法定代表人:杨某。申请执行人汉中某某典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汉台证经字第3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与陕西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动产权抵押典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0元本金及利息、执行费43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债务。经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均无,遂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冻结账户等措施;在传统查控中发现申请执行人抵押的被执行人位于城固县某苛镇陕西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内的机器设备(详见机器设备抵押登记清单)目前还在运转生产,尚不具备处置条件。为此经过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本金300万、利息140万。在2022年5月1日前首先申请人偿还30万本金;在2022年12月30日之前申请人再偿还50万本金;在2023年6月1日之前偿还100万本金,最后剩余本金及利息在2023年12月底前全部给予解决。该还款期限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免除被执行人的利息。二、为保证被执行人公司正常经营及时偿还申请人债务,申请执行人请求解除被执行人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相关限制措施及银行冻结账户。”上列和解协议双方均同意,并签字确认。因本案执行周期较长,本次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故本案将以和解长期履行的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722执105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蒋龙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  鹤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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