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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大伟、韦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2执1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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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执1143号
  • 案件名称

    彭大伟、韦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彭大伟;韦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2执1143号申请执行人:彭大伟,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阎口村4队43号。身份证号码:320323198205030230。被执行人:韦斌,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天河小区A123单元601号。身份证号码:620502198206030718。本院在执行彭大伟与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本院(2021)甘0502民初14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万元及逾期利息29400元(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2%,从2019年3月2日起至2021年7月2日,后续利息至实际还清时止),合计329400元,逾期未履行。2021年8月13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502执11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治全审判员  赵玉峰审判员  王存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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