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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雷冲、张聚中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33民初1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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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33民初1899号
  • 案件名称

    张雷冲、张聚中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雷冲;张聚中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33民初1899号原告:张雷冲,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银祥,邢台市信都区达活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聚中,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县。原告张雷冲与被告张聚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张雷冲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雷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雷冲负担。审判员  张明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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