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雷冲、张聚中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33民初1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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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33民初1899号案件名称
张雷冲、张聚中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雷冲;张聚中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33民初1899号原告:张雷冲,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银祥,邢台市信都区达活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聚中,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县。原告张雷冲与被告张聚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张雷冲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雷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雷冲负担。审判员 张明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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