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艳红、吴玉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13民初66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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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13民初6670号之一案件名称
郝艳红、吴玉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郝艳红;吴玉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3民初6670号之一原告:郝艳红,女,1974年11月15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法定代理人:蒋原雯,女,1997年6月9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系原告郝艳红的女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国斌,常州市金坛区金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玉英,女,1963年4月3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燚磊,江苏吴承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广化街281号。负责人:汪长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花。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艳红与被告吴玉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郝艳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郝艳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艳红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王囡囡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何 龙书 记 员 徐 荔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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