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伯军与孙永明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京0105民初18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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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京0105民初18118号案件名称
徐伯军与孙永明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徐伯军;孙永明;上海柘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金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5民初18118号原告:徐伯军,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仙,北京智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金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沧州路138号206-2室。法定代表人:张旭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健,男,上海金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务专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紫薇,女,上海金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务专员。被告:孙永明,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上海柘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2888号907室。法定代表人:查有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蔚,女,上海柘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常务经理。原告徐伯军(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上海金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孙永明、上海柘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伯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326元,由原告徐伯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郭天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颖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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