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飞、苗壮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6民初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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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民初2013号案件名称
淮飞、苗壮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淮飞;苗壮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民初2013号被告:苗壮,男,生于1991年3月8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淮飞,男,生于1992年1月11日,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扶风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苗壮与被告淮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现原告苗壮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苗壮负担。 审 判 员 杨 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杏书 记 员 孙 鹤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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