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群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91执1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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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执1154号案件名称
聂群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聂群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91执1154号被执行人聂群,男,汉族,1987年3月13日生,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聂群因犯诈骗罪追缴责令退赔、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的(2021)苏0891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聂群应缴纳罚金十万元,并退赔被害人损失707316元。因被执行人聂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其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罚金应依法予以缴纳。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现正在服刑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苏0891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继续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忠审判员 伏 健审判员 周 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志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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