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平超、邓和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恢16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恢167号案件名称
邱平超、邓和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邱平超;邓和益;郭连生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恢167号申请执行人:邱平超。被执行人:邓和益。被执行人:郭连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平超与被执行人邓和益、郭连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邱平超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21执恢167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审 判 员 胡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 斌书 记 员 陈天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双峰县犁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3484号 下一篇 聂群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91执1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