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1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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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1080号案件名称
黄志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黄志强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1080号被执行人:黄志强,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我院执行的黄志强罚金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湘0726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7月29日向石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石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寿保险公司、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金分红和其他财产状况,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财产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黄志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8000元,全部未履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年彩审判员 闫志辉审判员 钟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向 高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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