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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秀、高吉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215民初12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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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15民初12452号
  • 案件名称

    张淑秀、高吉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岛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淑秀;高吉民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15民初12452号原告:张淑秀,女,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被告:高吉民,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原告张淑秀与被告高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张淑秀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淑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淑秀负担。审判员  宋金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晓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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