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秀、高吉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215民初12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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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15民初12452号案件名称
张淑秀、高吉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淑秀;高吉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15民初12452号原告:张淑秀,女,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被告:高吉民,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原告张淑秀与被告高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张淑秀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淑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淑秀负担。审判员 宋金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晓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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