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贺爱艳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16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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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1686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贺爱艳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湖南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贺爱艳;吴远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16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高岭社区丽水山庄小区。法定代表人:李启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芳,男,196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系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清生,男,196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贺爱艳,女,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吴远,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湖南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贺爱艳、吴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了(2020)湘0223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贺爱艳、吴远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2021年5月10日、5月17日、6月9日、7月6日和8月3日,本院五次在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已查明了被执行人贺爱艳银行账户有小额存款,已被另案冻结,查明被执行人吴远银行账户有小额存款,已被另案冻结;被执行人贺爱艳、吴远无工商登记信息,证券市场无开户信息,被执行人贺爱艳无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吴远有一辆奥路卡牌小车(车牌号:粤Y×××××)和一辆丰田牌小轿车(车牌号:粤T×××××),申请人称以上车辆年份过久,无法找到实物,暂时不要求处置;查明被执行贺爱艳、吴远购买了多家保险公司的保险,申请人称保险均无赔付金额,暂时不要求处置。2021年5月11日,本院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攸县管理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明被执行人贺爱艳、吴远无缴存信息。同日,本院向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明了被执行人贺爱艳、吴远共同共有坐落于攸县江桥村和上云桥镇高岭村交界处B6栋的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1000004759】,本院依法查封。2021年9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贺爱艳、吴远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上述执行措施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称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告知其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8890.74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乔波审判员 申永波审判员 苏湘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执行员 贺 军书记员 朱 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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