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开发区亿家家商行、宋中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78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789号案件名称
涉县开发区亿家家商行、宋中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涉县开发区亿家家商行;宋中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789号原告:涉县开发区亿家家商行经营者:程永强,男,1983年4月5日生,汉族,住涉县。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涉城镇龙山大街文化广场对面。被告:宋中文,男,1982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涉县。原告涉县开发区亿家家商行与被告宋中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涉县开发区亿家家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涉县开发区亿家家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卢志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旭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