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旻、曾思颖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11执12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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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11执1235号之一案件名称
欧阳旻、曾思颖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欧阳旻;曾思颖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11执12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阳旻,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曾思颖,女,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旻与被执行人曾思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经查,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湘0211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欧阳旻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当日,本院立案执行。2021年5月1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欧阳旻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5月4日、7月28日、9月3日、9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车辆、互联网金融、保险等财产情况;2021年8月24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4395元,在扣除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后,兑付了13123元给申请执行人。2021年5月31日,本院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保险缴存情况;2021年6月2日,本院向株洲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通过谈话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3649元,已执行到位13123元,剩余款项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昀审判员 刘祥宇审判员 张轶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人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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