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郝某某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81民初3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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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81民初3448号案件名称
侯某、郝某某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侯某;郝某某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81民初3448号原告:侯某,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武安市。被告:郝某某,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武安市。原告侯某与被告郝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侯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侯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安培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鑫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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