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四川某股份有限公司、阳泉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321执92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321执929号
  • 案件名称

    四川某股份有限公司、阳泉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定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四川某股份有限公司;阳泉某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321执92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某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阳泉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321民初2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0000元,交纳本案执行费1400元,诉讼费49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泉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6360元。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阳泉某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阳泉某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魏思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