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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春山、马宝权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821执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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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执967号
  • 案件名称

    田春山、马宝权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镇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田春山;马宝权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821执967号申请执行人:田春山,男,1968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镇赉县。被执行人:马宝权,男,1969年3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镇赉县。田春山与马宝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镇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821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春山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45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执行文书,并向各银行、车管所、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等发起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和一台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已被本案冻结,名下一台车辆已被本案查封,但车辆年份过长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田春山不要求对其进行处置。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偿还申请执行人2000元,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二、因被执行人马宝权在执行过程中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马宝权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孙国利审判员  张彦葆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延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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