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米山与梅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1民初129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民初12911号案件名称
晋米山与梅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晋米山;梅立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1民初12911号原告:晋米山,男,199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梅立明,男,1980年5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原告晋米山诉被告梅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晋米山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晋米山撤诉。审判员 万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鑫鑫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安立旗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冀06刑更1308号 下一篇 田春山、马宝权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821执9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