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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米山与梅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1民初12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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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民初12911号
  • 案件名称

    晋米山与梅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晋米山;梅立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1民初12911号原告:晋米山,男,199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梅立明,男,1980年5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原告晋米山诉被告梅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晋米山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晋米山撤诉。审判员 万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鑫鑫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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