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金海湖新区鑫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但宗兴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02执22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执2201号案件名称
毕节金海湖新区鑫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但宗兴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毕节金海湖新区鑫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但宗兴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02执2201号申请执行人:毕节金海湖新区鑫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青龙街办事处力帆厂**大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96MA6HPD4D77。法定代表人:胥伍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定才,系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但宗兴,男,布依族,1992年9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长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1770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毕节金海湖新区鑫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但宗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保险购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其名下的车辆本院已予以查封,未能实际扣押,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告知申请执行人后,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高 媛审判员 刘维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彭东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清河县欧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邢台启拓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9民初1479号 下一篇 安立旗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冀06刑更13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