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广平、李艳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4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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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4161号案件名称
张广平、李艳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广平;李艳玲;石子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4161号 原告:石子忠,男,1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1870025XXXX。被告:张广平,男,约52岁,汉族,住靖边县,联系方式:1535316XXXX。被告:李艳玲,女,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系被告张广平的妻子,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1535316XXXX。原告石子忠与被告张广平、李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石子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广平、李艳玲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0日,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万元,未约定利息并承诺两年内还清。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未果,涉诉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二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子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琰丰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宇霞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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