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凤艳、盘锦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02民初2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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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民初2248号案件名称
温凤艳、盘锦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温凤艳;盘锦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盘锦惠邦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02民初2248号原告:温凤艳,女,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盘锦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街站**。法定代表人:耿心一,总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住所,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总部生态城div>负责人:刘刚,经理。被告:盘锦惠邦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化工街滨河小区**div>法定代表人:郭刚,总经理。原告温凤艳与被告盘锦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盘锦惠邦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内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凤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00元,减半收取89.00元,由原告温凤艳负担。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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