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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凤艳、盘锦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02民初2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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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民初2248号
  • 案件名称

    温凤艳、盘锦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锦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温凤艳;盘锦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盘锦惠邦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02民初2248号原告:温凤艳,女,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盘锦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街站**。法定代表人:耿心一,总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住所,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总部生态城div>负责人:刘刚,经理。被告:盘锦惠邦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化工街滨河小区**div>法定代表人:郭刚,总经理。原告温凤艳与被告盘锦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盘锦惠邦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内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凤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00元,减半收取89.00元,由原告温凤艳负担。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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