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3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357号案件名称
常宁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常宁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吴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2执357号申请执行人:常宁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男,住常宁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湘0482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和权利人常宁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对申请执行人常宁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吴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8日、2021年5月7日、2021年9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发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于2021年7月13日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人寿公司、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证券公司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吴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对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 斌审 判 员 白伟军审 判 员 吴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邝振艺书 记 员 徐利波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曲木有色惹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粤16刑更1213号 下一篇 温凤艳、盘锦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02民初22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