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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毅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2执7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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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执72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刘毅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刘毅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2执72号之三被执行人:刘毅,男,农民。被执行人刘毅刑事罚金及退赔一案,本院(2020)陕1022刑初7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网络资金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作案工具oppo蓝色手机一部,所得价款153元已上缴国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张栓成审判员 杨文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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