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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成才、张秀巧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621执3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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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621执3075号
  • 案件名称

    黄成才、张秀巧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濉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黄成才;张秀巧;张文君;赵凤侠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621执3075号申请执行人:黄成才,男,199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张秀巧,女,199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张文君,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系张秀巧之父。被执行人:赵凤侠,女,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系张秀巧之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成才与被执行人张秀巧、张文君、赵凤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秀巧、张文君、赵凤侠未履行(2021)皖0621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秀巧、张文君、赵凤侠的存款96300元,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黄成才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永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胡允曜书 记 员 吴 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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