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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7执1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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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7执1339号
  • 案件名称

    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汝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强;冯小卫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7执133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1761522864。法定代表人张磊,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强,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执行人冯小卫,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与孙强、冯小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727民初245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260000元及利息。案件办理情况是:1、2021年7-9月,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六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保险、证券、不动产,查询结果是:(1)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余额不足;(2)其余没有查到财产信息。2、2021年9月,本院向住房公积金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没有查到孙强、冯小卫的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信息。3、对查到资金执行措施:划拨孙强银行存款1500元、网络资金1360.68元;划拨冯小卫银行存款12390元、网络资金1094.59元。执行到位金额合计16345.27元,收取案件受理费2600元、、申请费3800元,余款9945.27交付申请执行人。4、2021年7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孙强、冯小卫农村信用社账户存款;7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冯小卫工商银行账户存款。冻结存款期限1年(申请继续冻结,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提出申请)。5、向孙强、冯小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义务。6、被执行人孙强、冯小卫未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结果;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结果,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法律后果。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告知情况认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资金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控制、处置措施;金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有责任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未能提供(包括没有申请保全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到资金已执行但不足额;其他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实现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1727民初24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纳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库管理,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查到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有证据证明),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债权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智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晨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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