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丽、陈兆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4民初346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624民初3465号案件名称
张海丽、陈兆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海丽;陈兆玲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4民初3465号原告:张海丽,女,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陈兆玲,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原告张海丽与被告陈兆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海丽于2021年9月8日因与被告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海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海丽负担。审判员 于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林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悠悠、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执496号 下一篇 郑海兵、梁玲芬等为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04执1561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