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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悠悠、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执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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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执496号
  • 案件名称

    李悠悠、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悠悠;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4执496号李悠悠、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悠悠合同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衢仲金网字第227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请求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上述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悠悠向申请执行人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本院认为,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衢仲金网字第227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50元执行费也已经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衢仲金网字第2272号仲裁裁决书。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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