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705执6678号申请执行人:曾越明,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吴锦平,女,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越明与被执行人吴锦平离婚纠纷一案中,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新法民一初字第7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吴锦平应在每月月底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0元,直至儿子满18周岁止。但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全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曾越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曾越明与被执行人吴锦平于2021年8月30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双方当事人确认截至2021年7月,被执行人吴锦平尚欠申请执行人曾越明抚养费54500元;二、被执行人吴锦平分36期向申请执行人曾越明支付上述第一项抚养费,定于每月月底支付抚养费1000元;三、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四、如被执行人吴锦平按上述第二项按时足额履行,则本案执行完毕;如被执行人吴锦平未按上述第二项按时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被执行尚欠的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需以实际尚欠的赔偿款为基数,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五、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全部财产的查封或冻结。申请执行人曾越明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粤0705执6678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丘国汉审 判 员 李毅明审 判 员 吴文兴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燕妮书 记 员 黄子卿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