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亮、李闯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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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796号案件名称
王朝亮、李闯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朝亮;李闯;王梦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796号申请人:王朝亮,男,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磊华,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闯,男,1989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王梦娅,女,1994年7月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王朝亮与李闯、王梦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朝亮于起诉之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闯、王梦娅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朝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闯、王梦娅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计 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星烨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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