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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新天元五金销售中心与榆林市塞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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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059号
  • 案件名称

    榆林市榆阳区新天元五金销售中心与榆林市塞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榆林市塞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海军;榆林市榆阳区新天元五金销售中心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059号原告:榆林市榆阳区XX中心,经营场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802MA707B4Y10 。负责人:屈雄伟,该中心经营者。被告:榆林市塞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698414706T。法定代表人:白杰,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海军,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人,现住该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3XXXX80905221X。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榆阳区XX中心与被告榆林市塞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榆林市榆阳区XX中心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榆阳区XX中心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榆阳区XX中心撤回对被告榆林市塞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海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榆林市榆阳区XX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李海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春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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