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晨昱、秦洪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4民初2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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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4民初2248号案件名称
刘晨昱、秦洪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晨昱;秦洪伟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4民初2248号原告:刘晨昱,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被告:秦洪伟,男,1972年8月5日出生,住海林市。原告刘晨昱与被告秦洪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原告刘晨昱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晨昱以与被告秦洪伟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晨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晨昱负担。审判员 刘文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伊 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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