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晨昱、秦洪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4民初224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4民初2248号
  • 案件名称

    刘晨昱、秦洪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刘晨昱;秦洪伟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4民初2248号原告:刘晨昱,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被告:秦洪伟,男,1972年8月5日出生,住海林市。原告刘晨昱与被告秦洪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原告刘晨昱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晨昱以与被告秦洪伟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晨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晨昱负担。审判员  刘文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伊 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