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罗安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625民初7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2625民初732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罗安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罗安平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25民初73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宁波路3号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26009159015950。负责人:李江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盛勇,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罗安平,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镇远县人,住镇远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诉被告罗安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因被告罗安平已支付案涉款项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6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家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清宇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海茜、吕智明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1453号之十 下一篇 杨志兰与李玉华、王天凯等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保263号之二